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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新冠是否影响备孕?产后还能母乳喂养吗?******

  新华社哈尔滨1月9日电(记者杨思琪)感染新冠病毒是否影响备孕?孕妇感染后要怎么治疗?产后还能母乳喂养吗?……围绕这些热点问题,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产科主任黄明莉进行了解答。

  “孕产妇感染新冠病毒后,症状和普通人群接近,主要是上呼吸道感染,比如咳嗽、咽痛、鼻塞、流涕、全身酸痛、发烧,病程一般为5天至7天。”黄明莉说,轻症者可以居家隔离、对症处理,注意多饮水、多休息,发烧时可采取物理降温,如温水擦浴等。如果体温升高达到38.5摄氏度及以上,可服用对乙酰氨基酚等退烧药,也可在咨询医生后适当服用一些中成药。

  “本身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病的孕产妇要格外注意。”黄明莉建议,在选择药物时,一定要先咨询医生或药师,告知之前服用的药物,避免出现药物之间相互作用。如果有明显病情加重迹象,如胸痛、咳血、呼吸困难、呼吸次数增多,基础病加重,持续高烧超过39摄氏度,或者胎动异常、腹痛、阴道出血等,要及时到医院就诊。

  孕妇感染后,必须在相应孕周范围内完成重要产检项目,可提前网上预约挂号,按照相关规定有序产检。为了避免增加交叉感染机会,非必要产检项目可选择延后。

  “如果在临近预产期感染新冠,要提前了解医院相关要求。”黄明莉建议,如果一旦出现临产或先兆临产情况,请随时联系120急救车或乘私家车赶到医院。如果没有自然分娩禁忌症或其他剖宫产指征,可在医护人员监测下进行阴道分娩。

  “孕产妇感染新冠或者曾经感染新冠,一般不会通过宫内传播给胎儿。”黄明莉介绍,感染期的产妇分娩后,如果母婴同室建议戴好口罩,但不建议在哺乳之外长时间密切接触,可使用布帘、屏风等物理屏障,不建议给新生儿戴口罩或采用塑料面屏等遮挡面部。

  黄明莉说,对于轻症和无症状感染者,或者在哺乳期感染的产妇,建议在母乳喂养时佩戴N95口罩,做好乳房、手部消毒。也可暂停直接哺乳,在消毒防护的情况下吸出乳汁,由他人使用奶瓶喂养。

  受访人士指出,对于备孕人群,如不急于生育,建议备孕人群转阴且完善相关检查评估后再备孕。

  此外,黄明莉提醒,孕产妇要加强自身防护,出门务必戴口罩,去医院就诊要戴N95口罩,随时携带免洗洗手液或消毒湿巾,就诊前尽量预先安排就诊时间,减少在医院停留时间,回家后妥善处理口罩,及时更换衣物、洗手洗脸,有条件的还可以选择远程医疗。

私募备案拟定新规严把行业“入口关”:大中型机构未受影响******

  记者 昌校宇

  1月1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指引征求意见结束。

  对于业界高度关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和基金产品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等条款,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相关要求有助于加速行业出清、扶优限劣,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机构影响不大,更多是约束行业内浑水摸鱼、相对不正规的机构的行为。

  适度提高管理人登记要求

  《办法》从基本经营、出资人和从业人员等方面出发,适度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高于1000万元(创投除外)、出资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有资产管理等相关经验、从业人员兼职限制等条款被市场热议。

  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研究部总监李诗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的治理结构、财务能力及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是确保私募基金规范运作的核心要素,从长远看,严把行业“入口关”,有利于提升行业规范化与专业化水平。

  李诗林进一步表示,“至于已完成备案登记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需要按新的要求进行规范,《办法》暂未明确规定,有待协会后续做进一步说明。”

  对于《办法》对管理人登记提出更高要求,多家具有一定规模的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均表态,目前影响不大。

  衍盛资产董事长、投资总监章友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立足于保护投资者和规范市场证券投资、研究活动,提出一些规范性要求,其中不乏较多执行性强的意见。从长期看,将倒逼从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机构提高管理规范程度。

  章友进一步介绍,对于目前已具备一定规模(中等以上)的私募来说,绝大多数的投研和管理体系已相对成熟,受影响不大。《办法》更多是约束行业内浑水摸鱼、相对不正规的机构。

  除了明确管理人登记标准,《办法》还总结备案常见问题,明确基金备案最低规模要求等,引导私募基金回归本质。

  就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的规定,蒙玺投资认为,“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募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目前来看,对公司业务整体影响较小。”

  北京利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合伙人常春林建议,小型私募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下,合规运营,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和品牌优势,持续为投资人带来合理回报,尽快跨过初创期。

  李诗林认为,对于产品初始备案资金的要求,初衷是打击一些“买壳”“卖壳”的虚假私募行为,同时也为了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以后能够维持基本业务收入。不过,预计业内针对这一条款会反馈一些不同意见,特别是对私募股权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来说,在实践中,这些基金投资项目从项目接洽、投资协议谈判到完成投资交割等流程、周期较长,因此,这些基金往往是在投资项目确定以后再通知投资者实际缴付出资,而非一开始就将大量资金置于私募基金账上。此外,当前我国正鼓励私募股权及创投基金加大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项目的投资,这些投资往往不需要太多资金,基金规模过大,反而可能会妨碍这些基金对早期项目的投资。因此,建议监管层面再汇集行业内多方面反馈意见,在规范与发展之间寻求适度平衡。

  《办法》或于上半年落地

  值得肯定的是,《办法》在基础自律规则层面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出回应,进一步提升规则的科学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为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常春林预计,“《办法》或于今年上半年正式落地。”

  华北地区某小型私募透露,“相关意见已匿名通过券商上报。由于业务实操存在特殊情况,希望监管层面对于初创机构发展中的共性情况,政策预留空间。”

  中基协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末,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92754只,规模5.56万亿元;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1550只,规模10.94万亿元;存续创业投资基金19354只,规模达2.83万亿元。

  常春林预计,未来3年至5年,私募基金行业将迎来高速发展期,投资策略也更加多元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二八分化”将更明显,头部、中部私募或占据超过80%的管理规模,尾部私募管理规模占比将逐渐缩小,不具特色、不能够为投资者带来价值的“伪”私募将逐渐被市场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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